法院认为司机未被吊销驾驶证,仍有驾驶资质,裁定保险公司理赔
司机杨某在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情形下开车撞上马路护栏,保险公司谢绝理赔,双方争执到法院。昨日,一中院就北京首例“满分司机遭拒赔案”做出终审判决。直至法院破案,杨某的驾驶证仍未被吊销,法院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余元。
满分司机驾车撞上护栏
2004年11月24日,在海淀区北四环主路中关村桥西,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撞上护栏,交警认定杨某承当100%事变责任。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32000元,并向北京市公联公路接洽线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路产丧失11200元。
随后,龙泽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遂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保险法履行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丧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违章积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条款,在驾驶员存在交管局部规定的其余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论任何起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抵偿任务,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但龙泽源公司认为,既然驾驶证没被取消,就仍然有效。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查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杨某因先后4次违反停车划定停放车辆,违章积分到达12分。但直至2005年3月17日,杨某才被告知参加学习。在此期间,杨某的驾照并不被暂扣。
一中院以为,直至案件受理之日,杨某仍未受到交管部分撤消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付义务。故终审裁决保险公司向龙泽源公司补充车辆维修费及公路护栏维修赔款4万余元。
主审法官郭泳表示,龙泽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所限定的拒赔前提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在本案中,杨某积满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动诚然违反了《途径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但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违背《实施条例》并不象征着产生杨某损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结果。
另外,截至案件受理时,杨某并未受到交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历的处分,因此法院视为杨某仍有驾驶资质。杨某积满12分仍驾驶灵活车的举动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分歧乎双方当事人当时商定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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